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、有益于社会的高素质人才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学校对单项优秀奖学金获奖学生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、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。
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。
第二章 评选种类
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单项优秀奖学金:
(一)智育学习优秀奖学金;
(二)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优秀奖学金;
(三)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;
(四)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;
(五)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学金;
(六)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。
第三章 评选条件
第五条 “单项优秀奖学金”评选条件:
(一)学习态度认真,在一学年无不及格现象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、三、四年级学生;
(二)拥护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;
(三)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。
第六条 “智育学习优秀奖学金”评选条件:
(一)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;
(二)在一学年中,第二学期智育成绩比第一学期智育成绩在同一班级中超前10名;
第七条 “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优秀奖学金”评选条件:
(一)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;
(二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选:
1.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,调查报告和论文评审获省级优秀论文者、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;
2.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,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。
第八条 “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”评选条件:
(一)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;
(二)在科技竞赛、创新创业大赛中,获得省级政府部门(不包含行业协会、企事业单位)以上荣誉的团队(团队前三名主要成员)或个人。
第九条 “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”评选条件:
(一)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;
(二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选:
1.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前三名;
2.破校级以上体育项目纪录;
3.在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比赛、竞赛中获得前三名。
第十条 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学金”评选条件:
(一)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;
(二)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(救人、救灾、拾金不昧、与坏人坏事作斗争、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)受到校级以上机关表彰。
第十一条 “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”评选条件:
(一)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;
(二)担任社会工作积极主动,热心为同学服务,有明显的工作效果,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表彰的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社团干部”;
(三)“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”的评选比例不得超过所有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社团干部”人数的0.6%。
第四章 评审办法
第十二条 单项优秀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审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,学生工作部(处)审批,严格控制比例。
第十三条 对于某项比赛、竞赛、获奖是否列入评定奖学金的范围,由学生工作部(处)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。根据学校发展的历史性和学科特性,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举办的学科竞赛项目按省级赛事对待。
第五章 奖励办法
第十四条 单项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:每年500元/人,评审之后一次性发放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细则制定院级学生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。
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,原相关评定细则失效。
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